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指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设立国际旅行社还应包括业务用汽车等。);
4、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人员要求: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省以上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人员,其中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3名,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1人;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会计人员);
4、旅行社注册资本: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5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0万元。场地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指拥有相对稳定性及足够的营业用房。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其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等。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上述条件全部具备以后,就可以将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全部资料送到本地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经过审查后,再上报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果通过审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凭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到质监局办理企业编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